目 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18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25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37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6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73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82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 82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103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重要回信精神的通知............................... 114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121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3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14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加强政策集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
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
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业示范工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
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
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
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
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
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
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4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
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
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
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
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
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
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
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
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
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
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
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
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
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
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
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
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
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
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
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
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
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
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
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积极发挥我国互联网已经形成的比较优势,把握机遇,增强信心,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有利于重塑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培育新兴业态和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对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实现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技术、产业、应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已具备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但也存在传统企业运用互联网的意识和能力不足、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产业理解不够深入、新业态发展面临体制机制障碍、跨界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为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各领域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现就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动要求
(一)总体思路。
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的规模优势和应用优势,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各行业创新能力,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坚持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导向,突出企业的主体作用,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发展潜力和活力;着力做优存量,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着力做大增量,培育新兴业态,打造新的增长点;着力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夯实网络发展基础,营造安全网络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共享。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将互联网作为生产生活要素共享的重要平台,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形成以开放、共享为特征的经济社会运行新模式。
坚持融合创新。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积极与“互联网+”相结合。推动互联网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以融合促创新,最大程度汇聚各类市场要素的创新力量,推动融合性新兴产业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和新支柱。
坚持变革转型。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促进产业升级以及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引导要素资源向实体经济集聚,推动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创新网络化公共服务模式,大幅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坚持引领跨越。巩固提升我国互联网发展优势,加强重点领域前瞻性布局,以互联网融合创新为突破口,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实现跨越式发展。
坚持安全有序。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保障网络安全。建立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有序发展,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三)发展目标。
到2018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经济发展进一步提质增效。互联网在促进制造业、农业、能源、环保等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对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更加凸显。
社会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民生领域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公共服务更加多元,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公众享受到更加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基础支撑进一步夯实提升。网络设施和产业基础得到有效巩固加强,应用支撑和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固定宽带网络、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发展,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更加完备。人工智能等技术及其产业化能力显著增强。
发展环境进一步开放包容。全社会对互联网融合创新的认识不断深入,互联网融合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有效破除,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取得实质性进展,相关标准规范、信用体系和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到2025年,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二、重点行动
(一)“互联网+”创业创新。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以促进创业创新为重点,推动各类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开放式创新等,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1.强化创业创新支撑。
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向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提供研发工具、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提高小微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培育和孵化具有良好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基础条件,完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集聚创业创新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服务。
2.积极发展众创空间。
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创新优势,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社会实验室、智慧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商贸企业集聚区、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等现有条件,通过市场化方式构建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实施新兴产业“双创”行动,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
3.发展开放式创新。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把握市场需求导向,加强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前沿技术和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新体系。推动各类创业创新扶持政策与互联网开放平台联动协作,为创业团队和个人开发者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发展创业服务业,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引导建立社会各界交流合作的平台,推动跨区域、跨领域的技术成果转移和协同创新。
(二)“互联网+”协同制造。
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加强产业链协作,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协同制造新模式。在重点领域推进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打造一批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形成制造业网络化产业生态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牵头)
1.大力发展智能制造。
以智能工厂为发展方向,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加快推动云计算、物联网、智能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等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进生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和基础数据共享。着力在工控系统、智能感知元器件、工业云平台、操作系统和工业软件等核心环节取得突破,加强工业大数据的开发与利用,有效支撑制造业智能化转型,构建开放、共享、协作的智能制造产业生态。
2.发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推进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供应链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柔性化改造,开展基于个性化产品的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市场信息,挖掘细分市场需求与发展趋势,为制造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提供决策支撑。
3.提升网络化协同制造水平。
鼓励制造业骨干企业通过互联网与产业链各环节紧密协同,促进生产、质量控制和运营管理系统全面互联,推行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鼓励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构建网络化协同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细分行业提供云制造服务,促进创新资源、生产能力、市场需求的集聚与对接,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加快全社会多元化制造资源的有效协同,提高产业链资源整合能力。
4.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转型。
鼓励制造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整合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形成面向生产组织全过程的决策服务信息,为产品优化升级提供数据支撑。鼓励企业基于互联网开展故障预警、远程维护、质量诊断、远程过程优化等在线增值服务,拓展产品价值空间,实现从制造向“制造+服务”的转型升级。
(三)“互联网+”现代农业。
利用互联网提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培育一批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种养加”生态农业新模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培育多样化农业互联网管理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农副产品、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农业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等负责)
1.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
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农业服务平台,支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产销衔接,实现农业生产由生产导向向消费导向转变。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科技化、组织化和精细化水平,推进农业生产流通销售方式变革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增值空间。规范用好农村土地流转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土地流转透明度,保障农民权益。
2.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
推广成熟可复制的农业物联网应用模式。在基础较好的领域和地区,普及基于环境感知、实时监测、自动控制的网络化农业环境监测系统。在大宗农产品规模生产区域,构建天地一体的农业物联网测控体系,实施智能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机定位耕种等精准化作业。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基地,推动饲料精准投放、疾病自动诊断、废弃物自动回收等智能设备的应用普及和互联互通。
3.提升网络化服务水平。
深入推进信息进村入户试点,鼓励通过移动互联网为农民提供政策、市场、科技、保险等生产生活信息服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作,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农业信息监测体系,为灾害预警、耕地质量监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控、市场波动预测、经营科学决策等提供服务。
4.完善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充分利用现有互联网资源,构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制度标准建设,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加快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加工和流通销售各环节的推广应用,强化上下游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不断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实现农副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可追溯,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四)“互联网+”智慧能源。
通过互联网促进能源系统扁平化,推进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革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节能减排。加强分布式能源网络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占比,促进能源利用结构优化。加快发电设施、用电设施和电网智能化改造,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1.推进能源生产智能化。
建立能源生产运行的监测、管理和调度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加强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息对接和生产消费智能化,支撑电厂和电网协调运行,促进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协同发电。鼓励能源企业运用大数据技术对设备状态、电能负载等数据进行分析挖掘与预测,开展精准调度、故障判断和预测性维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2.建设分布式能源网络。
建设以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多能源协调互补的能源互联网。突破分布式发电、储能、智能微网、主动配电网等关键技术,构建智能化电力运行监测、管理技术平台,使电力设备和用电终端基于互联网进行双向通信和智能调控,实现分布式电源的及时有效接入,逐步建成开放共享的能源网络。
3.探索能源消费新模式。
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服务区域试点,推进以智能电网为配送平台,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平台,融合储能设施、物联网、智能用电设施等硬件以及碳交易、互联网金融等衍生服务于一体的绿色能源网络发展,实现绿色电力的点到点交易及实时配送和补贴结算。进一步加强能源生产和消费协调匹配,推进电动汽车、港口岸电等电能替代技术的应用,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基于分布式能源网络,发展用户端智能化用能、能源共享经济和能源自由交易,促进能源消费生态体系建设。
4.发展基于电网的通信设施和新型业务。
推进电力光纤到户工程,完善能源互联网信息通信系统。统筹部署电网和通信网深度融合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同缆传输、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鼓励依托智能电网发展家庭能效管理等新型业务。
(五)“互联网+”普惠金融。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的融合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1.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
探索互联网企业构建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在保证技术成熟和业务安全的基础上,支持金融企业与云计算技术提供商合作开展金融公共云服务,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精准化的金融产品。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企业稳妥实施系统架构转型,鼓励探索利用云服务平台开展金融核心业务,提供基于金融云服务平台的信用、认证、接口等公共服务。
2.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
鼓励各金融机构利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更广泛地区提供便利的存贷款、支付结算、信用中介平台等金融服务,拓宽普惠金融服务范围,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支撑。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网络证券、网络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业务。扩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推动金融集成电路卡(IC卡)全面应用,提升电子现金的使用率和便捷性。发挥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MTPS)的作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移动金融创新应用,促进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规模应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租赁业务。
3.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探索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大数据发展市场化个人征信业务,加快网络征信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投资者保护,建立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改进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高金融服务安全性,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外溢效应。
(六)“互联网+”益民服务。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高效、便捷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服务消费成本。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社会保障等新兴服务,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网信办、信访局等负责)
1.创新政府网络化管理和服务。
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促进公共服务创新供给和服务资源整合,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的网络化社会管理服务新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等,加快推进政务新媒体发展建设,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制定的响应速度,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深入推进网上信访,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鼓励政府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开展一批社会治理互联网应用试点,打通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提升各级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加强对“互联网+”行动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2.发展便民服务新业态。
发展体验经济,支持实体零售商综合利用网上商店、移动支付、智能试衣等新技术,打造体验式购物模式。发展社区经济,在餐饮、娱乐、家政等领域培育线上线下结合的社区服务新模式。发展共享经济,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积极推广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着力破除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个人征信缺失等瓶颈制约。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文化、媒体和旅游等服务,培育形式多样的新型业态。积极推广基于移动互联网入口的城市服务,开展网上社保办理、个人社保权益查询、跨地区医保结算等互联网应用,让老百姓足不出户享受便捷高效的服务。
3.推广在线医疗卫生新模式。
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第三方机构构建医学影像、健康档案、检验报告、电子病历等医疗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跨医院的医疗数据共享交换标准体系。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便捷服务。引导医疗机构面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医疗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积极探索互联网延伸医嘱、电子处方等网络医疗健康服务应用。鼓励有资质的医学检验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发展基因检测、疾病预防等健康服务模式。
4.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
支持智能健康产品创新和应用,推广全面量化健康生活新方式。鼓励健康服务机构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提供长期跟踪、预测预警的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发展第三方在线健康市场调查、咨询评价、预防管理等应用服务,提升规范化和专业化运营水平。依托现有互联网资源和社会力量,以社区为基础,搭建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护理看护、健康管理、康复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应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5.探索新型教育服务供给方式。
鼓励互联网企业与社会教育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发数字教育资源,提供网络化教育服务。鼓励学校利用数字教育资源及教育服务平台,逐步探索网络化教育新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教育公平。鼓励学校通过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等方式,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探索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新方式。推动开展学历教育在线课程资源共享,推广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网络学习模式,探索建立网络学习学分认定与学分转换等制度,加快推动高等教育服务模式变革。
(七)“互联网+”高效物流。
加快建设跨行业、跨区域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供需信息对接和使用效率。鼓励大数据、云计算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建设智能仓储体系,优化物流运作流程,提升物流仓储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运转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网信办等负责)
1.构建物流信息共享互通体系。
发挥互联网信息集聚优势,聚合各类物流信息资源,鼓励骨干物流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搭建面向社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仓储、运输和配送信息,开展物流全程监测、预警,提高物流安全、环保和诚信水平,统筹优化社会物流资源配置。构建互通省际、下达市县、兼顾乡村的物流信息互联网络,建立各类可开放数据的对接机制,加快完善物流信息交换开放标准体系,在更广范围促进物流信息充分共享与互联互通。
2.建设深度感知智能仓储系统。
在各级仓储单元积极推广应用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物联网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仓储设施与货物的实时跟踪、网络化管理以及库存信息的高度共享,提高货物调度效率。鼓励应用智能化物流装备提升仓储、运输、分拣、包装等作业效率,提高各类复杂订单的出货处理能力,缓解货物囤积停滞瓶颈制约,提升仓储运管水平和效率。
3.完善智能物流配送调配体系。
加快推进货运车联网与物流园区、仓储设施、配送网点等信息互联,促进人员、货源、车源等信息高效匹配,有效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配送效率。鼓励发展社区自提柜、冷链储藏柜、代收服务点等新型社区化配送模式,结合构建物流信息互联网络,加快推进县到村的物流配送网络和村级配送网点建设,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
(八)“互联网+”电子商务。
巩固和增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领先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电商、行业电商和跨境电商,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发展空间。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不断深化,网络化生产、流通、消费更加普及,标准规范、公共服务等支撑环境基本完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1.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农资批发市场对接电商平台,积极发展以销定产模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着力解决农副产品标准化、物流标准化、冷链仓储建设等关键问题,发展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开展生鲜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电子商务试点,促进农业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发展。
2.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
鼓励能源、化工、钢铁、电子、轻纺、医药等行业企业,积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优化采购、分销体系,提升企业经营效率。推动各类专业市场线上转型,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整合资源,积极向供应链协同平台转型。鼓励生产制造企业面向个性化、定制化消费需求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设备制造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融资租赁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
3.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
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大数据资源,提升企业精准营销能力,激发市场消费需求。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建设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质量检测云平台,完善互联网质量信息公共服务体系,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退货难、产品责任追溯难等问题。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处方药电子商务销售和监管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利用移动社交、新媒体等新渠道,发展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网络营销新模式。
4.加强电子商务国际合作。
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商发展,完善跨境物流体系,拓展全球经贸合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结汇等关键环节单一窗口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跨境权益保障机制,利用合格评定手段,推进国际互认。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促进信息网络畅通、跨境物流便捷、支付及结汇无障碍、税收规范便利、市场及贸易规则互认互通。
(九)“互联网+”便捷交通。
加快互联网与交通运输领域的深度融合,通过基础设施、运输工具、运行信息等互联网化,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便捷化交通运输服务发展,显著提高交通运输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品质和科学治理能力。(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共同牵头)
1.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
推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企业将服务性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鼓励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实时交通运行状态查询、出行路线规划、网上购票、智能停车等服务,推进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多种出行方式信息服务对接和一站式服务。加快完善汽车健康档案、维修诊断和服务质量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2.推进交通运输资源在线集成。
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进一步加强对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交通运输网络关键设施运行状态与通行信息的采集。推动跨地域、跨类型交通运输信息互联互通,推广船联网、车联网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形成更加完善的交通运输感知体系,提高基础设施、运输工具、运行信息等要素资源的在线化水平,全面支撑故障预警、运行维护以及调度智能化。
3.增强交通运输科学治理能力。
强化交通运输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平台挖掘分析人口迁徙规律、公众出行需求、枢纽客流规模、车辆船舶行驶特征等,为优化交通运输设施规划与建设、安全运行控制、交通运输管理决策提供支撑。利用互联网加强对交通运输违章违规行为的智能化监管,不断提高交通运输治理能力。
(十)“互联网+”绿色生态。
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完善污染物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形成覆盖主要生态要素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动态监测网络,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互联网在逆向物流回收体系中的平台作用,促进再生资源交易利用便捷化、互动化、透明化,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林业局等负责)
1.加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
针对能源、矿产资源、水、大气、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各类生态要素,充分利用多维地理信息系统、智慧地图等技术,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分析,优化监测站点布局,扩大动态监控范围,构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立体监控系统。依托现有互联网、云计算平台,逐步实现各级政府资源环境动态监测信息互联共享。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和大数据分析。
2.大力发展智慧环保。
利用智能监测设备和移动互联网,完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增加监测污染物种类,扩大监测范围,形成全天候、多层次的智能多源感知体系。建立环境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统一数据交换标准,推进区域污染物排放、空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等信息公开,通过互联网实现面向公众的在线查询和定制推送。加强对企业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整理,将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完善环境预警和风险监测信息网络,提升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风险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3.完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开展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流向监测,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支持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跟踪电子废物流向,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搭建城市废弃物回收平台,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加快推进汽车保险信息系统、“以旧换再”管理系统和报废车管理系统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互联互通,加强废旧汽车及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信息管理,为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创新和便民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4.建立废弃物在线交易系统。
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各类产业园区废弃物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现有骨干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向线上线下结合转型升级,逐步形成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完善线上信用评价和供应链融资体系,开展在线竞价,发布价格交易指数,提高稳定供给能力,增强主要再生资源品种的定价权。
(十一)“互联网+”人工智能。
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人工智能公共创新服务,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人工智能在智能家居、智能终端、智能汽车、机器人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培育若干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骨干企业和创新团队,形成创新活跃、开放合作、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1.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新兴产业。
建设支撑超大规模深度学习的新型计算集群,构建包括语音、图像、视频、地图等数据的海量训练资源库,加强人工智能基础资源和公共服务等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以及新型人机交互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推动人工智能在智能产品、工业制造等领域规模商用,为产业智能化升级夯实基础。
2.推进重点领域智能产品创新。
鼓励传统家居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集成创新,不断提升家居产品的智能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创造新的消费市场空间。推动汽车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设立跨界交叉的创新平台,加快智能辅助驾驶、复杂环境感知、车载智能设备等技术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支持安防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发展和推广图像精准识别等大数据分析技术,提升安防产品的智能化服务水平。
3.提升终端产品智能化水平。
着力做大高端移动智能终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规模,提高移动智能终端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能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差异化细分市场需求分析,大力丰富可穿戴设备的应用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推动互联网技术以及智能感知、模式识别、智能分析、智能控制等智能技术在机器人领域的深入应用,大力提升机器人产品在传感、交互、控制等方面的性能和智能化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保障支撑
(一)夯实发展基础。
1.巩固网络基础。
加快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组织实施国家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宽带网络光纤化改造,加快提升移动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促进网间互联互通,大幅提高网络访问速率,有效降低网络资费,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使互联网下沉为各行业、各领域、各区域都能使用,人、机、物泛在互联的基础设施。增强北斗卫星全球服务能力,构建天地一体化互联网络。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商用部署,加强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地址管理、标识管理与解析,构建未来网络创新试验平台。研究工业互联网网络架构体系,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试验验证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网信办等负责)
2.强化应用基础。
适应重点行业融合创新发展需求,完善无线传感网、行业云及大数据平台等新型应用基础设施。实施云计算工程,大力提升公共云服务能力,引导行业信息化应用向云计算平台迁移,加快内容分发网络建设,优化数据中心布局。加强物联网网络架构研究,组织开展国家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跨行业物联网运营和支撑平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3.做实产业基础。
着力突破核心芯片、高端服务器、高端存储设备、数据库和中间件等产业薄弱环节的技术瓶颈,加快推进云操作系统、工业控制实时操作系统、智能终端操作系统的研发和应用。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等解决方案以及高端传感器、工控系统、人机交互等软硬件基础产品。运用互联网理念,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用高效整合的技术产业集群,打造国际先进、自主可控的产业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4.保障安全基础。
制定国家信息领域核心技术设备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提升互联网安全管理、态势感知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国家信息安全专项,开展网络安全应用示范,提高“互联网+”安全核心技术和产品水平。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和网络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互联网+”关键领域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建设完善网络安全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标准认证和创新能力体系。重视融合带来的安全风险,完善网络数据共享、利用等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探索建立以行政评议和第三方评估为基础的数据安全流动认证体系,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强化创新驱动。
1.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互联网+”产业创新网络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以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平台,并逐步形成创新网络。鼓励国家创新平台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线开放,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网络化开放力度。(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制定融合标准。
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引导工业互联网、智能电网、智慧城市等领域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及推广。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应用的工控系统、智能专用装备、智能仪表、智能家居、车联网等细分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不断完善“互联网+”融合标准体系,同步推进国际国内标准化工作,增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能源局等负责)
3.强化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融合领域关键环节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加快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在线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支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和专利执法维权工作,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推动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等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知识产权局牵头)
4.大力发展开源社区。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形成的软件成果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开源。引导教育机构、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发起开源项目,积极参加国际开源项目,支持组建开源社区和开源基金会。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开源模式构建新型生态,促进互联网开源社区与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机构的对接与合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三)营造宽松环境。
1.构建开放包容环境。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制定实施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允许各类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领域。破除行业壁垒,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最大限度减少事前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加快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务。加快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展改革委、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2.完善信用支撑体系。
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无缝对接,打破信息孤岛。加强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资源在线披露和共享,为经营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企业网上身份认证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3.推动数据资源开放。
研究出台国家大数据战略,显著提升国家大数据掌控能力。建立国家政府信息开放统一平台和基础数据资源库,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出台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管理规定。按照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级分类,推进政府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公众和小微企业充分挖掘信息资源的商业价值,促进互联网应用创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办公厅、网信办等负责)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针对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加快“互联网+”相关立法工作,研究调整完善不适应“互联网+”发展和管理的现行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加快推动制定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完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法执行力度,严格查处信息领域企业垄断行为,营造互联网公平竞争环境。(法制办、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四)拓展海外合作。
1.鼓励企业抱团出海。
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率先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相互借力,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构建跨境产业链体系,增强全球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网信办等负责)
2.发展全球市场应用。
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国内外资源,面向全球提供工业云、供应链管理、大数据分析等网络服务,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应用平台。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拓展海外用户,推出适合不同市场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3.增强走出去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作用,形成支持“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合力。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税务中介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五)加强智力建设。
1.加强应用能力培训。
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知识技能培训,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和专家开展“互联网+”基础知识和应用培训。鼓励传统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建立信息咨询、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促进双方深入交流合作。加强制造业、农业等领域人才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互联网技能培训,鼓励互联网人才与传统行业人才双向流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2.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
面向“互联网+”融合发展需求,鼓励高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能力设置相关专业,注重将国内外前沿研究成果尽快引入相关专业教学中。鼓励各类学校聘请互联网领域高级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加强“互联网+”领域实验教学。(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3.鼓励联合培养培训。
实施产学合作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鼓励校企、院企合作办学,推进“互联网+”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深化互联网领域产教融合,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智力资源和研究平台,建立一批联合实训基地。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院校对接机制,鼓励企业在院校建立“互联网+”研发机构和实验中心。(教育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等负责)
4.利用全球智力资源。
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计划和鼓励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等多种方式,引进和培养一批“互联网+”领域高端人才。完善移民、签证等制度,形成有利于吸引人才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引进海外人才提供有利条件。支持通过任务外包、产业合作、学术交流等方式,充分利用全球互联网人才资源。吸引互联网领域领军人才、特殊人才、紧缺人才在我国创业创新和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六)加强引导支持。
1.实施重大工程包。
选择重点领域,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分步骤组织实施“互联网+”重大工程,重点促进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能源、服务、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2.加大财税支持。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作用,积极投向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融合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等。加大政府部门采购云计算服务的力度,探索基于云计算的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营新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创新风险补偿机制,探索“互联网+”发展的新模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信办等负责)
3.完善融资服务。
积极发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互联网+”的投资引领作用。开展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国家出资设立的有关基金投向“互联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相关创新型企业的投资。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增信等服务,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开展产融结合创新试点,探索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降低创新型、成长型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准入门槛,结合证券法修订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支持处于特定成长阶段、发展前景好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网信办、开发银行等负责)
(七)做好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互联网+”行动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推动行动的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推进。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互联网+”行动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发展改革委牵头)
2.开展试点示范。
鼓励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推进“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发展。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先行先试,积极开展“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新兴产业行业准入、数据开放、市场监管等方面政策障碍,研究适应新兴业态特点的税收、保险政策,打造“互联网+”生态体系。(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3.有序推进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完善服务,加强引导,以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互联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拓展,相互借鉴“互联网+”融合应用成功经验,促进“互联网+”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提高服务和管理能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互联网+”行动落实方案,因地制宜,合理定位,科学组织实施,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互联网+”行动。(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
国务院
2015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球分享经济快速增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创业创新蓬勃兴起,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动力强劲,潜力巨大。同时,在四众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行业准入、信用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四众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使每一个具有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都可参与创新,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
众包,汇众力增就业,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众扶,汇众能助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四众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利于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拓展就业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加快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创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中国制造2025”,加快转型升级,壮大分享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能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人人参与又人人受益的包容性增长,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众人创富、劳动致富之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积极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激发大众智慧、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新模式、新业态。
包容创业创新。以更包容的态度、更积极的政策营造四众发展的宽松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探索四众的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开拓创业创新发展新空间。
公平有序发展。坚持公平进入、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破除限制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不合理约束和制度瓶颈,营造传统与新兴、线上与线下主体之间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方规范有序发展。
优化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强协同,创新手段,发挥四众平台企业内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作用,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推动四众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开放合作。“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四众平台,优化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采用四众模式搭建对外开放新平台,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创业创新国际合作。
(一)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
鼓励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二)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
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三)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
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四)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
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动。鼓励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五)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
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六)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
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七)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
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八)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
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九)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
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
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十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
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十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
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十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
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十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因业施策,加快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促进四众发展的相关意见。(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六)创新行业监管方式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优化提升公共服务
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促进开放合作发展
有序引导外资参与四众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国际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建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四众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公开评价结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制定四众发展信用环境相关的关键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依法合理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等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四众平台企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深化信用信息应用
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环境
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四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提升平台治理能力
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
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十四)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二十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六)实行适用税收政策
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
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改革部署,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十九)繁荣创业创新文化
设立“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等负责)
(三十)鼓励地方探索先行
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各地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相关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政府服务,科学组织实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5年9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发展新引擎,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重点围绕创业创新重点改革领域开展试点示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推动双创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通过试点示范完善双创政策环境,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调动双创主体积极性,发挥双创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总结双创成功经验并向全国推广,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推动形成双创蓬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发展动力转换、结构优化,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强政策协同。通过试点示范加强各类政策统筹,实现地方与部门政策联动,确保已出台扶持政策具体化、可操作、能落地,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结合现有工作基础,更加注重政策前瞻性、引领性,不断完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双创的政策环境。
坚持市场主导,搞活双创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科技、教育和国有企业等改革,放开市场、放活主体,通过环境营造、制度设计、平台搭建等方式,聚焦新兴产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扩大社会就业,培育全社会双创的内生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先行先试。系统梳理不同领域推动双创的特点和难点,从解决制约双创发展的核心问题入手,明确试点方向,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尝试,突破制度障碍,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信息、政策、技术、服务等瓶颈问题。
坚持创新模式,完善双创平台。以构建双创良好生态为目标,系统谋划、统筹考虑,结合各类双创支撑平台的特点,支持建立多种类型的双创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平台发展模式,不断丰富平台服务功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双创。
(三)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围绕打造双创新引擎,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推动双创组织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到2018年底前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双创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市场活力的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组织形式和发展阶段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加快推动创新型企业成长壮大,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带动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为培育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一)统筹示范类型。
强化顶层设计,注重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类主体特点和区域发展情况,有机衔接现有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依托双创资源集聚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等不同载体,支持多种形式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双创要素投入,有效集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知识产权服务以及社会组织等力量,实施一批双创政策措施,支持建设一批双创支撑平台,探索形成不同类型的示范模式。
(二)统筹区域布局。
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双创发展情况和特点,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布局,统筹部署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依托各自优势和资源,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双创形态。
(三)统筹现有基础。
有机衔接各地方、各部门已有工作基础,在双创示范基地遴选、政策扶持、平台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依托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城市等各类双创平台和示范区域,各有区别,各有侧重,协同完善双创政策体系。
(四)统筹有序推进。
分批次、分阶段推进实施。首批双创示范基地选择在部分创新资源丰富、体制机制基础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区域和单位先期开展示范布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制度设计,有序扩大示范范围,探索统筹各方资源共同支持建设双创示范基地的新模式。
积极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示范基地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在双创发展的若干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一批瓶颈制约,激发体制活力和内生动力,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和政策环境,促进新旧动能顺畅转换。
(一)拓宽市场主体发展空间。
持续增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累积效应,支持示范基地纵深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先行试验一批重大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深化网上并联审批和纵横协同监管改革,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的“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干预,逐步建立符合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在示范基地内探索落实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推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点和快速维权通道,加强关键环节、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改革措施,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权,并督促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切实用好。支持示范基地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企业特点,支持互联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对示范基地支持力度。在示范基地内探索鼓励创业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抓紧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流动。
鼓励示范基地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落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开展外国人才永久居留及出入境便利服务试点,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
(六)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
加大示范基地内的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力度。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以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为抓手,以构建双创支撑平台为载体,明确示范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积极探索改革,推进政策落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
(一)区域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结合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以创业创新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和抓手,集聚资本、人才、技术、政策等优势资源,探索形成区域性的创业创新扶持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完善市场环境、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面向创业者和小微企业需求,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
2.完善双创政策措施。
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联动,多管齐下抓好已出台政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结合区域发展特点,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人才流动、加强协同创新和开放共享等方面,探索突破一批制约创业创新的制度瓶颈。
3.扩大创业投资来源。
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设立和发展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投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丰富双创投资和资本平台,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4.构建创业创新生态。
加强创业培训、技术服务、信息和中介服务、知识产权交易、国际合作等支撑平台建设,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发展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平台,促进各类孵化器等创业培育孵化机构转型升级,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
5.加强双创文化建设。
加大双创宣传力度,培育创业创新精神,强化创业创新素质教育,树立创业创新榜样,通过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载体,深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充分挖掘人力和技术资源,把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形成中国特色高校和科研院所双创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完善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
深化创业创新教育改革,建立创业理论研究平台,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实现创业创新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加大吸引海外高水平创业创新人才力度。
2.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全面落实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加大股权激励力度,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开放各类创业创新资源和基础设施,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3.构建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
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构建创业创新教育和实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兼职创业导师制度。
4.建立健全双创支撑服务体系。
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技术交流、通用技术合作研发等平台。
(三)企业示范基地。
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创新能力突出、创业氛围浓厚、资源整合能力强的领军企业核心作用,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与双创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形成大中小型企业联合实施双创的制度体系和经验。
建设重点:
1.构建适合创业创新的企业管理体系。
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强化组织管理制度创新,鼓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员工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2.激发企业员工创造力。
加快技术和服务等双创支撑平台建设,开放创业创新资源,为员工创业创新提供支持。积极培育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提升企业市场适应能力。
3.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渠道。
建立面向员工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投资平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金资源,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为创业项目和团队提供全方位的投融资支持。
4.开放企业创业创新资源。
依托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和服务平台,探索服务于产业和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利用互联网手段,向社会开放供应链,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2016年上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时间表和路线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协等部门和单位论证、完善工作方案,建立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下半年,首批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工作方案,完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示范基地建设。
2017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示范基地建设开展督促检查和第三方评估。对于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模式和典型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17年下半年,总结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建设经验,完善制度设计,丰富示范基地内涵,逐步扩大示范基地范围,组织后续示范基地建设。
双创示范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体系,把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抓手和载体,认真抓好落实;要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建立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协调联动机制,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提供政策支持、科技支撑、人才引进、公共服务等保障条件,形成强大政策合力;要细化评估考核机制,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实现对示范基地的动态调整,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附件:首批双创示范基地名单(28个)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5月8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科办高〔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2017年6月29日
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三五”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培育发展经济新动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发展回顾
“十二五”期间,我国孵化器事业在全社会形成雄厚基础和高度共识,进入全面深化发展阶段,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基本健全,规模不断扩大、能力显著增强、成效充分彰显,营造了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做出积极贡献,有力助推了“双创”时代到来。
(一)孵化器战略地位凸显,社会共识高度凝聚
“十二五”期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孵化器已成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结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等具体措施,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孵化器支持力度,明确孵化器区域发展战略,积极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在政府部门、高校院所、投融资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投资主体基础上,一大批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龙头企业、新兴服务机构和创业媒体等市场主体投身于孵化器事业,社会各界对孵化器的认知与支持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不断掀起大众创新创业新浪潮。
(二)孵化器行业开拓创新,孵化体系日臻完善
“十二五”期间,我国孵化器发展突飞猛进,数量全球领先,并完成全国布局。2015年底,全国纳入火炬计划统计的孵化器达2530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736家,从业人员近4.3万人,孵化面积超过8600万平方米,分别是“十一五”末的2.8倍、2.1倍、2.9倍和2.9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川渝等成为孵化器重要集聚区,实现对欠发达地区全覆盖,省级地区80%以上建立了孵化器协会体系。企业化运作的孵化器从不到30%上升至75%以上,天使投资、创业辅导、技能培训、咨询服务等深度服务成为重要的市场化服务手段。全国孵化器与1.3万家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为创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我国孵化器为社会贡献了大量高成长企业。2011年至2015年,累计毕业企业数量从39562家上升为74838家,呈不断增长态势。专业孵化器与综合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等面向不同创业主体的孵化器深化发展。国有企事业孵化器与民营孵化器协同共进,孵化器的社会公益性与营利性融合互补。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形成了服务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围绕创业企业发展的全孵化链条,创业孵化作为科技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现勃勃生机。
(三)众创空间迅猛发展,大众创新创业热情高涨
孵化器不断探索新型孵化模式,创业孵化链条向早期创业者延伸,不断激励新企业诞生。“十二五”期末,一批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众创空间大量涌现。2015年火炬调研数据显示,全国已建成各类众创空间2300余家(经科技部备案498家),出现了多种基于不同服务重点和核心资源的新型孵化模式,推动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提供了有力支撑。仅2015年,各地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7万余场次,服务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超过15万家,服务创业者超过50万人,多数地区成立了众创空间联盟组织。创业大街、创业小镇、创业社区等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发展的苗头初现。众创空间作为创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动早期创新创业活动,营造了我国大众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四)创业孵化绩效卓著,经济新动能不断汇聚
“十二五”期间,我国孵化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了从注重载体建设向注重主体培育的转变、从注重企业集聚向注重产业培育转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创富源”和“就业源”。我国孵化器五年累计新孵化科技型企业10.5万家,孵化企业累计R&D投入近2000亿元。2015年末,孵化器在孵企业数达10.2万家,是2010年的1.8倍,拥有各类知识产权15万件,聚集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1350余名,提供就业岗位165万个,其中应届大学毕业生17万人。截至2015年底,累计毕业企业7.4万家,毕业后上市和挂牌企业累计已超过800家。超过1/3的孵化器是专业孵化器,出现了一批专注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生物医药、机器人与智能制造、新材料、现代农业、航空航天、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孵化器,带动了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围绕自身产业链建设专业孵化器,不断催生出新产品、新产业、新服务、新业态,成为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阵地,源源不断为经济发展带来新活力。
(五)服务创新全面提升,社会影响持续扩大
“十二五”期间,我国孵化器实现了从注重基础服务向注重增值服务转变、从注重科技创业孵化向注重科技创新创业的全链条孵化转变,实施了一系列鼓励社会力量融入大众创新创业活动的服务创新和重大举措,孵化器的社会影响力、带动力持续提升。中国创业导师数量猛增,从2010年的3500多人增长到2015年的21285人(火炬备案创业导师达1048名),对接辅导创业企业5万余家。孵化基金与天使投资形成规模,孵化器自身的孵化基金总额2015年达到365亿元,五年累计获得投资的在孵企业达26577家,共获得投资约842亿元。“创业苗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孵化链条建设取得突破,确定41家国家级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已经连续成功举办四届(2012-2015),服务了4万多个参赛企业和近3万个创业团队,带动社会融资超过100亿元、银行授信200亿元,成为孵化器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标志性品牌活动。全国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逐渐规范化、常态化,全国26个培训基地累计举办初、中、高级培训班超过120期,参训人员超过1.3万人。
(六)国际合作稳步推进,全球链接能力增强
孵化器积极对接国际资源和市场,参与构建全球创新链,促成海内外互动孵化的新局面。我国孵化器在创新创业活跃的主要国家开办了数10家海外孵化器,与国外创新创业机构联合开展研发、跨国技术转移、跨国天使投资、跨境孵化加速等合作。外国孵化机构在华开展业务更加踊跃,带来孵化器发展新理念、新模式,促进了国际间技术、人才、创业投资等要素的引进、交流和转化。随着全球创新创业资源的流动和配置,一大批孵化器的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中国国际企业孵化器网络年会、中外创业孵化合作论坛、企业孵化器国际培训研讨班、中国海外学子创业周等一系列国际交流活动持续开展,为我国孵化器从业者与国际同行提供了交流合作舞台,极大地推动了国内外孵化器的双向交流,我国孵化器的国际影响力大幅度提高。
在取得辉煌业绩的同时,我国孵化器行业仍在很多方面有待提升和发展。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全链条建设有待持续完善创新;孵化器链接与整合国内外创新创业资源的能力需要继续增强;孵化服务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增值服务有待深化,孵化器行业标准尚待健全完善;众创空间迫切需要规范发展,专业孵化器尚需合理布局并扩大数量规模;孵化服务职业化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孵化器地区和城乡发展差异仍较大,跨区域协同促进机制有待探索;孵化器的公益与营利双重属性,要求在现行体制下进行持续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总之,我国孵化器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当前我国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尚不能完全满足创新创业活动的巨大服务需求。
二、孵化器发展新趋势和新要求
新一轮科技与产业革命正在创造历史性机遇,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发展新引擎,创新创业活动呈现新规律,创业大发展对孵化服务产生新需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成为推动双创发展的必要条件,孵化器将面临更大挑战和更高要求。
(一)创新创业成为新经济发展的源动力
全球正处于生产方式转变、传统产业调整、新的主导产业诞生的经济发展新周期。创新创业资源全球配置日趋加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企业的竞争范式已发生重大变革,国家的繁荣进步越来越依赖于创新创业能否持续活跃。当前我国紧抓技术突破为全球经济增长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全面推进结构性改革,采取新技术手段降低大众创新创业门槛和成本,通过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跨界融合创造大量创业机会,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文化氛围鼓舞更多人投身创新创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经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的必然战略选择,将在我国经济“三期叠加”和结构调整大背景中助力推动经济中高速增长,提供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双创战略下孵化器大有可为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驱动战略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经济转型和保增长的重要引擎。国家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文件,综合利用财政、税收等多种政策工具,支持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新创业生态,提倡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倡导创新创业文化,培育创业服务业。孵化器工作已经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在双创战略中位势日益升高,在营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汇聚更广泛的创新创业资源,激发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创新创业,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国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将发挥关键作用。
(三)创新创业新特点提出发展新要求
我国创新创业进入新一轮高潮,成为全球创业最活跃地区之一,创业的形态和特征也不断演化。创新创业主体类型多样,大众创业更加普遍;创新创业的技术密集度持续升高,人才引进和技术成果转化需求日趋强烈;创新创业领域覆盖广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成为创业活动高发领域;消费者个性需求不断增长,创新创业更强调生产定制化和敏捷性;创新创业生命周期缩短,企业迭代更新频繁;创业资本逐渐向创业早期阶段前移,天使投资更加活跃;创新创业活动从内部组织到开放协同,跨国、跨区域的创新创业活动日益增多。围绕创新创业活动新特点,创业孵化服务将更加重视营造主体协同、要素聚合、机制健全、环境友好的创新创业生态,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创业孵化服务市场,不断创造新模式与新机制高效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兼顾小众和大众;特定创新创业领域更关注重度垂直细分和专业化服务;资源快速集聚和创业辅导能力对企业成败日益重要;技术支撑和创业投资的作用将更为凸显;创新创业资源将面向全球进行跨区域配置。
(四)孵化器行业发展面临新变革
我国孵化器行业进入全面深化发展阶段,创业企业对各种创业要素和孵化服务的需求正发生深刻变化,孵化器发展面临新变革。创新创业空前活跃导致创业服务的巨量需求;孵化质量提升要求驱动孵化器向专业化、链条化、多层次、立体化方向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大量出现,带动孵化器的建设主体更加广泛,管理团队更加专业;创业社区、集团发展、连锁经营等新组织模式出现逐渐实现了孵化器跨地区、跨行业发展,创业孵化正由“器”之形转向“业”之态。孵化器行业正经历的变革,需要更多更好的创业孵化载体和更多元化的孵化服务,需要更加强化资源集聚、人才团队、运营管理等多方面能力建设,需要更水平的孵化器行业规范和创新,以迎接历史发展新阶段。
三、指导思想、发展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迎接全球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浪潮,紧抓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契机,以构建创新创业生态为主线,以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目标,以科技创新加快引领经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为导向,全面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持续推进我国从孵化器大国向孵化器强国迈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十三五”期间,要推动我国孵化器围绕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实现新的提升发展,即从服务初创企业到培育新经济源头的提升,从集聚创业要素到促进资源开放共享的提升,从注重综合服务能力到打造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提升,从侧重服务供给导向到侧重服务需求导向的提升,从推动国际合作到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的提升,从营造局部创业氛围到引领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提升。加快实现孵化器类型多元、服务高效、资源共享、机制灵活、区域协同、氛围浓厚的发展态势,形成多种力量、多种模式、多种机制共同促进的全链条、多层次创业孵化新格局。
(二)发展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围绕培育创业主体、建设孵化载体、提供创业服务、拓展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在宏观规划、政策支持和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引导和指导作用。
多元共存,协同发展。坚持孵化器建设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促进孵化器新模式、新类型和新机制的不断衍生和发展。带动创业服务机构协同发展,兼顾公益性和营利性协调发展,倡导和推动区域互助发展。
强化服务,持续创新。综合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手段,提升服务深度和广度,推动孵化资源基础化、创新技术资本化、孵化资本密集化、孵化流程链条化、服务行为职业化、服务要素生态化、孵化过程定制化。进一步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持续探索和发展可持续商业模式。
面向大众,服务实体。扩大“双创”的源头供给,推进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放共享创新资源,以科技型创业为引领,构建经济发展新功能。为衍生创业、跨国创业、“互联网+”与跨界融合等各类新型创新创业创造条件,培育新主体、催生新业态、创造新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更好发展。
科学评价,分类指导。发挥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跟踪监测体系的作用,加强分级分类指导,促进孵化器绩效提升。以差异化支持政策和措施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孵化器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围绕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完善多类型、多层次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汇聚国内外资源、融合全球各类孵化要素,以强化导师辅导与资本化服务促进高水平创业,以打造一支职业化孵化队伍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率,以孵化未来、成就梦想的孵化文化引领更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创业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大量涌现,催生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新产业快速发展,成为大众创新创业的主阵地、创新模式的试验田、创业文化的引领者、新经济的动力源。
具体目标:
——载体建设呈现新格局。到“十三五”末,全国各类创业孵化载体达到10000家,国家级孵化器超过1500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超过3000家。30%的国家级孵化器建成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专业孵化器超过40%,形成一批特色众创集聚区。
——孵化绩效达到新水平。五年累计新增孵化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达20万个,孵化毕业企业达5万家;在孵企业R&D累计投入超过1000亿,获得有效知识产权超过20万件;创造就业岗位超过300万个,吸纳大学生就业50万人,上市和挂牌企业超过2000家。
——服务能力实现新提升。到“十三五”末,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中,50%以上具有创业投资功能,60%搭建或共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70%以上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80%形成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孵化器从业人员突破10万人,孵化器合作中介服务机构超过2万家。
——开放发展迈上新台阶。“十三五”期间,累计吸引超过10万个留学生和海外创业者来华创业,引进海外孵化机构100家,在海外建立孵化机构100家。
四、着力推动九大重点任务
(一)服务大众创业,支持孵化器多元化发展
加强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推动众创空间质效提升,实现专业化发展,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加大专业孵化器布局力度。鼓励孵化模式创新,支持集团连锁孵化、企业内生孵化、平台开放孵化等新型孵化器建设,形成多元孵化、协同促进的孵化器发展新格局。
1.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引导众创空间基于能力和资源优势,强化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开展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构建特色服务和商业模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形成一批高水平众创空间示范品牌。发挥孵化器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全孵化链条的中坚作用,建立健全服务接力促进机制。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围绕企业高成长阶段的需要,不断完善技术研发、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上市并购、股权转让等加速服务,加快企业总部型、技术中试型、专业园等多种类型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
2.加大专业孵化器布局力度,推进各类孵化器深化发展。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合理布局专业孵化器,壮大当地特色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围绕产业共性需求和技术难点,建设特色产业孵化器;促进一批综合技术孵化器转型为专业孵化器,面向细分市场实施精准孵化;新建孵化器结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与当地技术、市场、产业等优势资源,建设专业孵化器。动员各方面力量,继续发展切合当地条件禀赋与实际需求的综合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等,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 拓宽孵化活动范围,促进各类新型孵化器建设发展。支持各类科技企业开展内部创业、衍生创业,鼓励内生孵化;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成为专业化创业孵化服务提供商,形成集团连锁孵化;促进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资源拥有者建设孵化器,实施开放孵化;引导产业创新联盟等社会组织领办孵化器,开展跨区域孵化;推进各种类型的创业社区建设,开展集群孵化。鼓励灵活应用众包、众筹、众创、众扶等新模式建设新型孵化器,促进新企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成果不断涌现。
(二)优化金融服务,推进投资孵化融合发展
强化孵化器投融资服务,加强资本驱动功能,围绕创业链部署资金链,建立由孵化器自有资金和外部资本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创业孵化投融资服务体系,满足不同阶段的创业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深化“投资+孵化”发展模式。
1.构建梯度孵化投资服务体系。鼓励孵化器针对创业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加速器为成长期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推动专业孵化器配套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孵化器充分利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各类母基金建立子基金,积极与专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外部资本合作设立各类子基金。支持孵化器采取自投、跟投、领投等方式,投资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支持科研院所、大型集团企业、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机构投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在孵和毕业企业;吸引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企业高管、行业专家和孵化器从业人员等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投资服务。
2.提升孵化器融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由孵化器、创业企业、担保机构、投融资机构、政府机构等组成多元的投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孵化器、加速器以联合授信、内部担保、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保等方式,协助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探索与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合作,协助在孵企业利用股权众筹方式融资。支持孵化器与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战略合作,探索包括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打包贷款、小微贷、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针对创业企业的融资服务。
3.多方位优化创业金融服务环境。支持孵化器建设创业金融服务平台,提供投融资方案设计、项目对接、信息共享等一体化服务。加强孵化器联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银行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上市辅导和咨询服务,推动优质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在各类证券交易市场挂牌。建立健全毕业企业数据库,加强企业跟踪服务。支持孵化器与专业投融资服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用评价、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联合成立创业金融服务联盟。
(三)提升孵化质量,带动创业服务精益发展
以创业者的需求为导向,强化“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师”制度和职业化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扩大孵化器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专业化、网络化、开放化的服务机制,扩大创业服务供给,提升增值服务水平。
1.深化落实“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支持各类孵化器聘请天使投资人、企业家、成功创业者、技术专家、行业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形成专业化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鼓励创业导师与被辅导企业形成投资关系,建立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共赢机制。支持孵化器选拔优秀人才成为专职创业辅导师,加强创业辅导师培养,强化创业辅导师在创业孵化工作中的作用,打造一支精干的创业辅导师队伍。推动成立“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联盟”,进一步扩大“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活动覆盖范围,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并促进经验交流总结、资源对接共享。落实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师认证备案制度,建立全国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师数据库,完善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师评价、激励机制。
2.加快管理服务队伍职业化建设。持续提升全国孵化器从业人员初、中、高级培训,拓展科技创业者企业家能力提升培训。强化师资队伍和课程体系建设,加大培训开展的规模和力度,探索推进孵化器行业执业制度。扩大人才培养基地数量,推动各省孵化器培训机构将人才培养工作常态化,建立第三方培训效果评估机制。鼓励与高校、大企业、人力资源机构、创投机构等密切合作,探索开展创业与孵化服务人才联合、委托培养的新模式。积极推动孵化器从业人员国际化培训。推进创业孵化服务队伍的职业标准建设,加强对孵化器从业人员资质和能力的评定、考核和复核,引导孵化器完善内部人才成长和培训激励机制。
3.以创业者需求为导向提升增值服务能力。引导孵化器围绕创业企业实际需求,提供定制化的高附加值服务。巩固提升场地和设施供给、商务、项目申报等基础服务,提高服务平台运营效率;不断加强项目诊断、创业咨询、团队搭建、产品改进、财务顾问、市场拓展等创业辅导服务;积极拓展技术成果评估、科学实验、试制与检测、科技情报等创新支撑服务。推动创业服务利用新技术、应用新理念、开创新模式,以创业者为核心,主动整合创意与市场需求,实现创业机会和资源供给的有机结合。强化孵化器与知识产权、法律、会计、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合作,提升孵化服务综合能力。
(四)促进开放协同,加速创业孵化生态发展
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孵化器开放发展水平,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协同,强化市场化资源整合链接能力,整合各类创业要素。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集聚区建设,构建开放协同的创业孵化生态。
1.运用“互联网+”手段提升开放水平。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创业孵化服务水平,鼓励孵化器探索研发众包、资金众筹、同步路演等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创业服务。支持孵化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工具提高整合资源的能力,通过自建或依托公共创新创业云服务平台,实现技术成果、信息数据、创新人才、投融资服务等资源的互联互通与开放共享。
2.强化孵化器资源整合链接功能。完善孵化器与各类创新创业要素和主体对接机制,深化孵化器与各类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构建“孵化器+”资源网络。加强孵化器与高校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机构的对接,链接创新源头的人才和技术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孵化器与行业龙头企业的对接,围绕大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和产业创新需求,促进在孵企业与大企业不同层面的紧密合作,实现双方共赢。鼓励以孵化器为平台,采用市场化机制整合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资源,依据创业企业需求选取品牌培训机构和参训课程。推动孵化器与媒体合作,加大对双创政策、活动和文化的宣传,搭建宣传渠道和资源链接桥梁。
3.推动众创集聚区建设。通过试点示范方式引导在创新资源丰富、大众创业活跃的区域建设创业街区、创业社区、创业小镇等众创集聚区。以集聚区为核心,聚集相关产业联盟、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吸引大量的创业团队、创业投资人聚集,开展丰富的创业活动,营造交流碰撞、开放共享的创新创业氛围,通过集群优势营造系统性、一揽子的培育孵化成长环境。支持集聚区实现政策集成和先行先试。研究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和评价标准,建设一批开放式创新创业的样板区。
(五)增强区域合作,构建孵化器协调式发展
加强区域内和跨区域孵化器的交流合作,完善区域孵化器网络,发挥行业组织促进区域合作的平台作用,强化中心城市和高新区对周边县市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形成区域内部协同、跨区域协调、各层级全覆盖的孵化器发展格局。
1.完善区域孵化器协作网络。加强省级、市级以及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珠三角、成渝等区域孵化器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区域孵化器联盟、协会等行业组织,促进区域内部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互补合作、联动发展。推动不同服务模式的孵化器开展深层次合作,发挥孵化器的基础设施及各类孵化服务的综合优势。
2.引导跨区域孵化器合作。鼓励通过结对帮扶、联合共建、模式输出、异地孵化等方式,引导创新创业活跃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开展孵化器战略合作,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创新创业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和精准链接,推动和支撑少数民族地区“双创”发展、中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内生动力培育。
3.发挥中心城市对周边孵化器辐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围绕地方特色产业建设众创集聚区、创业街区、特色小镇等,实现创业资源的集聚。发挥中心城市和国家高新区的孵化器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创新创业资源、创业项目及团队、创业服务机构的双向交流互动机制,带动整个区域孵化器转型升级。支持县域孵化器,借助外部资源开展咨询辅导、创业培训、技术支撑等孵化服务,以科技创新创业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六)融入全球网络,注重孵化器国际化发展
加强创新创业的全球链接,支持孵化器“走出去”和“引进来”,通过参与和举办国际性的孵化器行业活动,促进全球创新创业要素的资源流动和跨国配置,进一步增强国内外孵化器间的交流合作,全面提升我国孵化器发展水平。
1.加快孵化器国际化步伐。鼓励我国孵化器开拓国际业务,设立海外孵化器,通过与国外高校、研究院所和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对接海外创业团队、投资机构,优选高科技项目。吸引外国孵化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孵化平台,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创业孵化的先进理念与模式。引导各类型孵化器注重链接全球创业资源,广泛开展海外资本、高层次人才、技术项目、跨境孵化等国际化交流与合作,鼓励在孵企业参与国际孵化行业的各项活动和创业大赛。积极推动留学人员创业园升级发展,通过海创大赛等活动,搭建人才引进与借船出海的双向平台,推动形成海外人才协同创新创业网络。
2.推动孵化器行业国际化发展。组织和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发展论坛、会展和学术活动。策划举办中国孵化器大会,邀请全球知名孵化器、天使投资机构、孵化器联盟等机构参与,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活动。支持地方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搭建国际化的创新创业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我国孵化器及联盟协会加强与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全球孵化行业的信息交流、科研交流和项目合作。持续推动国际间的孵化器政府专项培训工作。
3.开展“一带一路”孵化器国际合作。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输出孵化器建设和管理经验,指导并帮助其建设一批发展理念新、创业服务优、孵化能力强的新型孵化器,提升当地创新创业水平。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业人才开展国际化创业或来华创业,促进人才在区域间的流动。依托孵化器开展国际化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国际合作交流、国际技术转移,帮助在孵企业把握新兴市场的创业机遇,拓展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全球化开放程度。
(七)推动改革创新,促进孵化器可持续发展
继续推动国有企事业孵化器转制,鼓励各类孵化器开展机制创新,推动孵化器探索政府采购、市场化服务及创业投资相结合的多维运营模式,鼓励孵化模式创新,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1.继续推动国有孵化器改革创新。鼓励事业单位性质孵化器转制。鼓励国有企业孵化器创新体制机制,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推进实施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孵化器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外资和民营资本参与创办混合所有制孵化器。探索建立国有孵化器管理人员绩效奖励机制,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
2.引导孵化器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鼓励孵化器形成政府采购服务、场地租金、增值服务和股权投资收益相结合的多元收入模式。支持孵化器以自有资金、应收房屋租金或增值服务费等入股优质企业,分享企业成长发展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配套服务和服务平台搭建,通过提供有偿增值服务弥补公益服务投入。鼓励孵化器探索建立毕业企业反哺机制,引导毕业企业通过捐赠、设立种子基金、担任创业导师、共建服务平台等方式反哺孵化器。
3.鼓励孵化器不断创新孵化模式。鼓励孵化器创新孵化模式,支持各类孵化器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依托自身优势和特色,进一步探索促进创业资源整合、提升专业服务和投融资链接能力的新路径、新模式。鼓励品牌孵化器通过连锁经营、品牌输出、一器多基地等模式创新实现规模化发展,扩大优势创新创业资源的辐射范围,塑造创业服务品牌。鼓励孵化器以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新产品研发、传统业务转型和开放式协同创新等为切入点,融入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创业生态圈,形成资源共享和收益分享的联动发展机制。
(八)营造创业氛围,引领创业文化繁荣发展
紧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机遇,以实施“创业中国”行动和举办“孵化器30周年系列活动”为契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创业孵化活动,加强创业文化宣传推广,积极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舆论氛围。
1.深入开展各类创业孵化品牌活动。鼓励孵化器组织创业者参与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业大赛、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孵化器及行业协会组织联合国外创业大赛机构开展跨国创业大赛。鼓励创业服务机构通过创业大赛、双创活动周活动、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方式开展创业孵化活动。鼓励孵化器充分结合中国孵化器30周年系列活动等,全面总结区域或孵化器发展成就和经验,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开展区域孵化器论坛和峰会,开展多层次研讨及会展活动。
2.积极推动落实“创业中国”行动。结合“创业中国”行动,鼓励孵化器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参与“创业中国”国家引领、示范和发展工程。持续创新孵化器自身工作,成为领引区域开展创新创业的排头兵,加强工作指导及经验模式推广,加强对周边地区创新创业活动的辐射带动。
3.引领全社会创业文化建设。深刻总结创新创业的核心理念、共识,构建全面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国特色创新创业文化。大力培育、弘扬企业家精神、创客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氛围,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加强创业文化宣传,通过演讲、沙龙、论坛、媒体访谈等方式宣扬创业理念,引领树立高科技、大市场、活资本等新观念,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氛围,形成更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舆论导向。
(九)强化自律规范,形成孵化行业健康发展
为顺应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提升服务能力的现实要求,充分发挥各层次行业组织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快建立孵化服务行业标准体系,推动孵化器行业研究常态化,形成规范与发展并重、有序与创新并举的良性局面。
1.强化孵化器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全国性孵化器行业协会建立,继续健全完善区域性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业内协调、行业培训、监测研究以及制订孵化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主体行为、促进交流协作和资源共享方面的核心作用。加强地区性行业组织之间的沟通合作,促进跨区域的创新创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孵化服务资源的交互共享。增强区域内孵化器的共同治理能力,探索制定行业规则,实现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2.健全完善孵化器行业标准。充分发挥孵化器行业组织及第三方机构等各方力量,建立完善涵盖孵化器类型标准、服务内容标准、服务流程标准等孵化行业标准体系。分类建立具有各行业特色、区域特色的众创空间标准、加速器标准、专业孵化器标准等多类型的孵化器标准。
3.持续开展孵化器行业研究。支持各级政府和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专业研究机构、专业性媒体等研究力量开展孵化器行业研究。发展行业研究联盟、协会的智库作用,支持孵化器与研究机构形成良性互动,推动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合作开展研究并发布研究成果。鼓励建立公益性研究基金,各地鼓励和支持围绕关注创业孵化生态、创业活动规律、孵化行业盈利模式等重点领域的调查与研究,形成一系列研究报告库及典型案例库,编写全国性和区域性孵化器年度发展报告,为孵化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强力支撑的理论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和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深刻认识和牢固把握孵化器激发和服务科技创业的本质,加强对孵化器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工作协调,加强重点任务的统筹部署及创新资源的统筹配置。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行政干预,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遵循创业孵化活动的自然规律,保障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和相关要素在自由流动、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下有序开展。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制定规划,明确战略方向和目标,制定行动计划,探索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搭建有效的联络和指导平台,引导孵化器健康发展。
(二)扩大资金投入,创新资助方式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孵化器的宏观引导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丰富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引导孵化器良性发展。运用后补助方式,以孵化业绩指标为考量激励孵化器提高孵化绩效;实施精准资助,激励孵化器切实服务创业团队和初创期企业,引导孵化器重点提升创业辅导、融资、市场开发等“软服务”能力;探索运用“创新创业券”等手段,鼓励创新源头向创业端投入技术成果,促进产学研融合,激励各类专业机构以孵化器为平台向科技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培育创业服务市场;发挥财政资金母基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与民间资金建立天使孵化基金。综合利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资金、“双创”示范基地资金等,重点支持孵化机构在研发创新、投资能力、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赛事、国际化拓展、品牌性创新创业活动等方面的投入,支持孵化平台建设。
(三)分级分类引导,发挥政府作用
发挥政府在孵化器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孵化器分级分类发展。进一步修订《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国家级孵化器评定、众创空间备案、科技企业孵化链条试点和众创集聚区示范等工作。研究出台国家关于众创空间、众创集聚区、专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国际企业孵化器的分类指导意见;根据全国孵化器整体发展水平和规范要求,制定世界一流、区域标杆和行业特色的评价标准和细则,建设一批有国际影响力、区域影响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高水平孵化器。
(四)完善政策保障,形成组合支持
继续深化落实鼓励高水平高业绩孵化器发展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放大政策覆盖面,研究出台面向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的新政策,推动将支持创业孵化机构建设和发展纳入长期公共政策体系。加强对东北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孵化器的发展支持。推动孵化器率先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创新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在科技成果转化、商事制度改革、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实施中做出表率。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政策,形成政策包,做到精准施策。建立政策实施情况第三方监测与评估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五)强化考评结合,引导资源流动
建立社会评价与政府考核相结合的评估体系,完善监督机制。持续开展孵化器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强化对国家级孵化器和备案众创空间的公示、淘汰机制。完善孵化器火炬统计指标体系,启动众创空间统计工作。提升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管理平台的服务水平,拓展孵化器在线统计与申报系统功能。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数据资源的挖掘分析,增加对毕业企业的跟踪评估,为研究孵化企业成长规律、社会贡献以及探索建立毕业企业反哺机制奠定基础。支持行业协会、智库机构等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孵化器社会评价,支持各类具有指导性和公信力的评价成果,为创业者、投资人提供决策支持,为政府采购服务提供重要参考。
(六)做好宣传引导,树立创业风尚
广泛利用传统媒体和各种新型媒介,及时总结孵化器良好的孵化实践经验和优良的孵化业绩,加大对优秀孵化器及其优秀孵化绩效、新颖高效孵化模式的宣传报道,树立品牌、扩大影响,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宣传孵化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导师、成功投资孵化等典型案例,激励更多的成功企业家和天使投资人投身到创业孵化活动中。积极宣传孵化企业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业项目、成功创业人物等典型案例,激发出更多潜在创业者的创业意愿并付诸实践。加强国际形象宣传,建立国际化宣传与传播渠道,在国际上形成对中国孵化器与创业企业的良好认知。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创业是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创新和创业相连一体、共生共存。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兴起,催生了数量众多的市场新生力量,促进了观念更新、制度创新和生产经营管理方式的深刻变革,有效提高了创新效率、缩短了创新路径,已成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支撑、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正在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活力之源。为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突破发展瓶颈,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必须坚持“融合、协同、共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要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放管服”改革,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有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着力推动创新创业群体更加多元,发挥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领军作用,有效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融通发展;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着力激发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创造潜能,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的有机衔接,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效促进创新型创业蓬勃发展;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着力推进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结合“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和军民融合发展等重大举措,有效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创新为本、高端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基础支撑,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坚持质量效率并重,引导创新创业多元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推动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增强产业活力和核心竞争力。
——改革先行、精准施策。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动力,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向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主动作为,针对重点领域、典型区域、关键群体的特点精准发力,出实招、下实功、见实效。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生产、管理、分配和创新模式的深刻变革,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的成长打开更大空间。
——人才优先、主体联动。以人才支撑为第一要素,改革人才引进、激励、发展和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潜能,鼓励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才、农民工、退役士兵等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群体更多投身创新创业。加强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创客等主体协同,促进大中小微企业优势互补,推动城镇与农村创新创业同步发展,形成创新创业多元主体合力汇聚、活力迸发的良性格局。
——市场主导、资源聚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撑平台,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政策、技术、资本等各类要素向创新创业集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实现优化配置。
——价值创造、共享发展。以价值创造为本质内涵,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业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推动创新创业成为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使创新创业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保护知识产权,活跃技术交易,提升创业服务能力,优化激励机制,共享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用和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快速授权、确权、维权覆盖面,加快推进快速保护由单一产业领域向多领域扩展。搭建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促进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新型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促进科技成果、专利在企业的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科技部、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台型众创空间。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并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科技部牵头负责)
(五)推动科研院所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激励导向,提高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效率。坚持试点先行,进一步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激发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科技部牵头负责)
(七)实施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共享行动,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科院、科技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不断完善金融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优化投入方式,推动破解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题。
(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提高审批效率。(银监会牵头负责)
(九)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持续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规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债提供担保。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银监会、人民银行、保监会、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证监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绩效评价体系。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一批创业投资子基金。引导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创新券、创业券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探索建立创新券、创业券跨区域互通互认机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实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军民融合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等重大举措,着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培育新兴业态,发展分享经济,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传统产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协同发展。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投入和经费使用方式。高校和科研院所要鼓励科研人员与创业者开展合作和互动交流,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面向企业和社会创新的难点,凝练和解决科学问题,举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挑战赛,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在战略性领域布局建设若干产业创新中心,整合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形成充满活力的创新网络。依托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重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推动建立一批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实施企业创新创业协同行动。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推动开展内部创新创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大型企业全面推进“双创”工作,建设“双创”服务平台与网络,开展各类“双创”活动,推广各类大型企业“双创”典型经验,促进跨界融合和成果转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合理引导预期,创新监管模式,推动构建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和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强化系统性设计,打破制约数字生产力发展的制度障碍,推进市场化的生产资料分享,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加速数字化转型,引领和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分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制定“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国家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快研究制定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标准,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支撑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二十二)积极落实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用地政策,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国土资源部牵头负责)
(二十三)研究制定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明确相关招标采购要求,建立示范应用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重大工程,支持关键领域和瓶颈环节技术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分配机制,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健全保障体系,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二十五)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的程序。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国家外专局、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外国人依法申请注册成为企业的,可凭创办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高素质留学人才回国创新创业。继续推进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合作。深入开展“万侨创新行动”,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推动来内地创业的港澳同胞、回国(来华)创业的华侨华人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公共服务。继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侨办、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员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可简化招录程序,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实施社团创新创业融合行动,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试点示范,加强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十二)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推动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创新创业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涉企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内外资企业,在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推进无介质电子营业执照建设和应用。(工商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健全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在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三个全集中”。(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适时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教育部牵头负责)
(三十七)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加强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线上”互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三十八)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建设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整合创建一批农村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研究新设一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办好全国“双创”活动周,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组织实施好“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开展创业投资企业、院士专家、新闻媒体地方行。高质量办好创新创业赛事,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勇于探索,主动作为,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和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强劲支撑。
国务院
2017年7月21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重要回信精神的通知
(教党〔201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8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给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回信,对上百支参赛团队走进延安,学习延安精神,服务革命老区的行动予以充分肯定,对广大青年学生提出殷切期望,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青年一代的亲切关怀。现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回信,充分肯定了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走进延安、服务革命老区,帮助老区人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高度赞扬了他们追寻革命前辈历史足迹,接受思想洗礼,学习延安精神,坚定理想信念,积极进取的意志品质;深切勉励青年学生扎根中国大地了解国情民情,用青春书写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的华彩篇章,为青年一代成长成才指明了方向。回信情真意切、语重心长、立意高远、内涵丰富,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高度,进一步深刻回答了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回信精神,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回信精神上来,切实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努力推动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1.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青年学生在艰苦奋斗中锤炼意志品质。各地各高校要切实抓好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加强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多形式全方位开展主题教育,坚定青年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教育引导他们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把激昂的青春梦融入伟大的中国梦,紧跟时代砥砺前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奉献青春力量。
2.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造就德才兼备的有为人才。各地各高校要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积极推动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不断强化适应时代发展的专业知识教育,更加注重面向未来发展的综合能力培养,努力提高培养各类卓越拔尖和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和水平。
3.着力强化社会实践育人,引导青年学生扎根中国大地了解国情民情。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比重,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进一步完善科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协同育人模式;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促进教学和科研紧密结合、学校和社会密切合作;进一步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引导学生奔赴革命老区、走进贫困地区、深入广大基层,了解体验国情民情,在亿万人民为实现中国梦而进行的伟大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
4.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引导青年学生在创新创业中增长智慧才干。各地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持续向纵深推进。要加快修订完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用好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着力深化教学方法和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大力强化创新创业实践,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把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融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5.全力办好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切实抓好大赛及各项同期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广泛开展“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以大赛为抓手,强化创新创业实践,创新组织形式,汇聚更多优质资源,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各地各高校要把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作为教育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紧密结合,与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与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宣传力度、作出周密部署、强化落实举措,把回信精神转化为推动本地本校事业发展的实际行动,努力开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各地各高校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7年8月18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1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建设工作实施以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大力推动,200所示范校大胆探索实践,相关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根据201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重要回信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在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更关键环节上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现就做好2018年示范校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强化关键领域、优化资源配置、凸显示范引领,以深化课程、师资等重点领域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深层次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全力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开展一批高质量创新创业教育师资培训、发掘一批“青年红色筑梦之旅”优秀团队,带动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取得新成效、开拓新格局、开创新未来,着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2018年,各示范校在继续落实好国办发〔2015〕36号文件明确的9项改革任务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着力建设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
各示范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开好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全面打造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专门课程群。积极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在线开放课程,推动优质课程资源共享,完善相关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每所示范校要建成不少于5门创新创业教育线下精品课程和2门线上精品课程。
(二)着力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能力
各示范校要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强化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导师管理,积极推动校内外导师合作开展课程开发、教材编写、教法改革、课题研究、实践指导,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团队。依托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校级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积极开展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每所示范校要组织专题培训,确保覆盖本校创新创业教育专兼职教师及相关专业导师,培训中还应包括一定数量的其他高校相关教师。
(三)着力开展“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
各示范校要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农业和扶贫工作有关部门,摸清乡村振兴和精准扶贫脱贫需求,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牵头组建不少于2支“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团队,组织学生赴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开展相关活动,接受思想洗礼、学习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提高实践能力,用创新创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精准扶贫,全力打造覆盖全国范围、具有全局影响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课堂”。
各示范校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梳理总结,将上述三方面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于8月25日前统一报高等教育司(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aojs_cfc@moe.edu.cn)。高等教育司将根据上报材料综合考查各校工作成效,并通过中央彩票公益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给予相应经费支持,支持额度根据各校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确定。
(联系人及电话:高巍巍 010-66097854)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附件1
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建设情况汇总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 高校名称 | 课程名称 | 课程类型 (必修/选修、线下/线上) | 学分数 | 本年度选课学生数 | 其他高校选课学生数 | 校外导师参与情况 |
1 | |||||||
2 | |||||||
3 | |||||||
4 | |||||||
…… |
附件2
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培训情况汇总统计表
序号 | 高校名称 | 培训时间 | 培训主题 | 本校教师参与人数 | 其他高校教师参与人数 |
1 | |||||
2 | |||||
3 | |||||
4 | |||||
…… |
附件3
“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开展情况汇总统计表
序号 | 高校名称 | 团队名称 | 团队人数 | 其他高校学生参与人数 | 活动主题及简要开展情况 |
1 | |||||
2 | |||||
3 | |||||
4 | |||||
…… |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国发〔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实现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提出以下意见。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途径。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持续改善,创新创业主体日益多元,各类支撑平台不断丰富,创新创业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创新创业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还存在创新创业生态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还不充分、创新创业国际合作不够深入以及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打造“双创”升级版,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有利于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活力,有利于创造优质供给和扩大有效需求,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打造“双创”升级版,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增强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升支撑平台服务能力,推动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产学研用协同、大中小企业融合的创新创业格局,为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更充分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创新创业服务全面升级。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平台更加完善,市场化、专业化众创空间功能不断拓展,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力显著提升,创业投资持续增长并更加关注早中期科技型企业,新兴创新创业服务业态日趋成熟。
——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直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带动关联产业就业岗位增加,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和社会纵向流动,实现创新、创业、就业的良性循环。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型创业加快发展,产学研用更加协同,科技创新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更加紧密,形成多层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主体,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高质量创新创业集聚区不断涌现。“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扎实推进,一批可复制的制度性成果加快推广。有效发挥国家级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各类功能区优势,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新高地。
——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一批高端科技人才、优秀企业家、专业投资人成为创新创业主力军,大企业、科研院所、中小企业之间创新资源要素自由畅通流动,内部外部、线上线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国际国内创新创业资源深度融汇。拓展创新创业国际交流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创新创业浪潮,推动形成一批国际化创新创业集聚地,将“双创”打造成为我国与包括“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合作的亮丽名片。
(三)简政放权释放创新创业活力
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积极推广“区域评估”,由政府组织力量对一定区域内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进行统一评估。推进审查事项、办事流程、数据交换等标准化建设,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社会数据资源、互联网数据资源建设。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快发布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放管结合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信用联合奖惩等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修订生物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审查参考标准,激发高技术领域创新活力。引导和规范共享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对“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效监管机制,严守安全质量和社会稳定底线。(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
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推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制度,推动数据共享应用典型案例经验复制推广。在市县一级建立农村创新创业信息服务窗口。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设“网上社保”。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用于创新创业。(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聚焦减税降费,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
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采购政策功能,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编制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目录、众创研发指引,制定首台(套)评定办法。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重点研发机构,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联盟。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发展和推广应用。发挥众创、众筹、众包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创新创业模式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强众创成果与市场有效对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新主体加强关键前沿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形成一批战略性高价值专利组合。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知识产权“雷霆”专项行动,进行集中检查、集中整治,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力度。积极运用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等“互联网+”技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局、财政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技创业
对科教类事业单位实施差异化分类指导,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健全科研人员评价机制,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
在全国高校推广创业导师制,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
深入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推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和农村创新创业典型县。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等提供金融服务。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支持政策和服务体系
加大退役军人培训力度,依托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中心等机构,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个体特点引导退役军人向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转移。推动退役军人创业平台不断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创新创业大会和比赛。(退役军人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归国和外籍人才创新创业便利化水平
深入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遴选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创业项目。健全留学回国人才和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在签证、出入境、社会保险、知识产权保护、落户、永久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更多群体投身创新创业
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巾帼行动,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制定完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便利性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港澳青年在内地创新创业。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积极引导侨资侨智参与创新创业,支持建设华侨华人创新创业基地和华侨大数据中心。探索国际柔性引才机制,持续推进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启动少数民族地区创新创业专项行动,支持西藏、新疆等地区创新创业加快发展。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全国妇联、港澳办、台办、侨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增强创新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
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快建设一批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创新平台资源集聚优势。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科技社团、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科技联合体。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持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壮大制造业创新集群。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创新创业政策制定机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深度融合
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促进科技创新与创业深度融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科技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纵深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深化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完善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畅通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渠道。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产业、投资融合对接。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升孵化机构和众创空间服务水平
建立众创空间质量管理、优胜劣汰的健康发展机制,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众创空间。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法律政策、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继续推进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鼓励生产制造类企业建立工匠工作室,通过技术攻关、破解生产难题、固化创新成果等塑造工匠品牌。加快发展孵化机构联盟,加强与国外孵化机构对接合作,吸引海外人才到国内创新创业。研究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机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才激励政策,落实孵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
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加快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大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进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加快形成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供应链体系。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内部创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鼓励企业参股、投资内部创业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探索以子公司等形式设立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创新创业深度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深入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更好发挥市场力量,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电子商务等有机结合、互促共进。实施工业互联网三年行动计划,强化财税政策导向作用,持续利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形成多层次、系统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引导企业上云上平台,加快发展工业软件,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生态。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加强专业人才支撑,公布一批工业互联网相关二级学科,鼓励搭建工业互联网学科引智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推进“国家创新创业政策信息服务网”建设,及时发布创新创业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进一步降低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的政策信息获取门槛和时间成本。鼓励建设“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支持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主体与资本、技术对接的门槛。推动“互联网+公共服务”,使更多优质资源惠及群众。(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打造创新创业重点展示品牌
继续扎实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办好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拓展“创响中国”系列活动范围,充分发挥“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创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妇女创新创业大赛等品牌赛事活动作用。对各类赛事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
加快城市商业银行转型,回归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的本源,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运用科技化等手段,为本地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加快推进村镇银行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充实资本、完善治理的改革,重点服务发展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落实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支持有条件的银行设立科技信贷专营事业部,提高服务创新创业企业的专业化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作用
进一步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营造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开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税务总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
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拓宽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
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方式推进地方有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全国统一的担保行业体系。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完善定向降准、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更多投向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研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信息合作机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适应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银保监会、科技部、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进一步夯实北京、上海科技创新中心的创新基础,加快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世界一流学科集群。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国际化的创新创业合作新机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十九)培育创新创业集聚区
支持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等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鼓励国家级新区探索通用航空、体育休闲、养老服务、安全等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新机制和新模式。推进雄安新区创新发展,打造体制机制新高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重要平台。推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园区配套及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创新创业集群效应。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建设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依托中心城市和都市圈,探索打造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示范作用
将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相关改革举措在“双创”示范基地推广,为示范基地内的项目或企业开通总体规划环评等绿色通道。充分发挥长三角示范基地联盟作用,推动建立京津冀、西部等区域示范基地联盟,促进各类基地融通发展。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十强百佳工程,鼓励示范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探索。(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科技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推进创新创业国际合作
发挥中国—东盟信息港、中阿网上丝绸之路等国际化平台作用,支持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开展创新创业合作。推动建立政府间创新创业多双边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类国际合作论坛等重要载体,推动创新创业领域民间务实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创新创业国际合作基金,促进务实国际合作项目有效落地。(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
完善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发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鼓励各地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细化关键政策落实措施
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定期梳理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创新创业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限期解决。对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成果转移转化、科技金融、军民融合、人才引进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评估。(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等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做好创新创业经验推广
建立定期发布创新创业政策信息的制度,做好政策宣讲和落实工作。支持各地积极举办经验交流会和现场观摩会等,加强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推广应用。加强创新创业政策和经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要求,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查,及时总结,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
2018年9月18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高函〔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情况,我部制定了《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高校秉承“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教育部
2019年7月10日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深入推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工作,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加强国创计划的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创计划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的优秀项目,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国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国创计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国创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国创计划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创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相关信息。
(二)制定国创计划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加强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三)制定国创计划成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价。
(四)组建国创计划专家组织,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研究,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经验交流。
(五)组织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术交流和成果推介。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指导、规范本区域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运行和管理,推动本区域高校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二)负责组织区域内高校国创计划立项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向教育部报送相关材料。
(三)负责区域内参与国创计划高校交流合作、评估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高校是国创计划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
(二)负责国创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开展项目遴选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教师和学生参与国创计划。
(四)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条件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五)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六)做好本校国创计划年度总结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项目发布与立项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结合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趋势,确定重点资助领域,制定重点资助领域项目指南,引导国创计划项目申请。
第九条 国创计划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五)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
(六)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2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10万元/项。高校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项目资助额度标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国创计划申报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项目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高校评审遴选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发布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对国创计划的管理,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创计划管理机构,确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条件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国创计划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国创计划经费应专款专用。学生要在相关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国创计划项目所在高校应建立国创计划师生培养培训机制,加强对国创计划项目团队成员和导师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项目团队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第十七条 推动国创项目不断提高整体水平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高校应充分发挥国创计划引领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高校通过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等方式加强国创计划成员之间的学习交流。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公布
第十八条 国创计划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一)国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所在学校组织。学校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国创计划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向教育部报送本区域高校国创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并组织开展项目抽查。
(三)教育部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布。
第十九条 国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结论的申诉。国创计划项目团队成员、导师,如对结题验收结论有异议,可向高校有关部门提出。
第二十条 国创计划项目结题信息公开对外服务。相关网站向公众提供结题信息服务,助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深入发展。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可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学分认定,对导师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创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制度。高校要按年度编制国创计划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年度报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创计划项目执行较好的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国创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启动建设以来,创新资源不断集聚,创业活力持续提升,平台能力显著增强,有力带动了创新创业深入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对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带动作用,促进双创更加蓬勃发展,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改革创新,聚焦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聚焦持续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强化政策协同,增强发展后劲,以新动能支撑保就业保市场主体,尤其是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努力把双创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创业就业的重要载体、融通创新的引领标杆、精益创业的集聚平台、全球化创业的重要节点、全面创新改革的示范样本,推动我国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一)落实创业企业纾困政策
切实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住房公积金等减负政策,根据所在统筹地区政策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落实承租国有房屋房租减免政策,确保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双创示范基地通过延长孵化期限、实施房租补贴等方式,降低初创企业经营负担。优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发展潜力好的创新型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比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双创复工达产服务
进一步提升双创示范基地服务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充分发挥双创支撑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作用,推广“一键申领、网上兑现”、“企业网上跑、政府现场办”等经验,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物流、资金、用工等问题,补齐供应链短板,推动全产业链协同。鼓励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探索应对疫情影响的新业态新模式。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提供。引导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相关服务费,支持开展线上创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增强协同创新发展合力
充分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大企业带动作用,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帮助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相关创新主体解决生产经营难题。在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加快推广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经验,探索实施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建立风险缓释资金池等改革举措,为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提供有效金融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施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
顺应消费需求升级和服务便利化要求,重点围绕托育、养老、家政、乡村旅游等领域,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区域示范基地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联合开展创业培训、供需衔接、信息共享和能力建设,打造社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标杆项目,及时复制推广经验成果,吸引社会资本发展社会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更大就业空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五)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出台支持灵活就业的具体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盘活闲置厂房、低效利用土地等,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担保贷款等支持政策的协同联动,提升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支持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发展面向重点群体的专业化创业服务载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返乡入乡创业政策保障
优先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实施返乡创业示范项目。发挥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大学生创客、返乡能人等入乡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创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的引人育人留人政策,加大对乡村创业带头人的创业培训力度,培育一批能工巧匠型创业领军人才。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负责)
(七)提升高校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支持高校示范基地打造并在线开放一批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加强创业实践和动手能力培养,依托高校示范基地开展双创园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实践紧密结合。推动高校示范基地和企业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建立创业导师共享机制。支持区域示范基地与高校、企业共建面向特色产业的实训场景,加快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实用型技能人才。促进大学生加强数理化和生物等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国家创新能力基础。(教育部牵头负责)实施双创示范基地“校企行”专项行动,充分释放岗位需求,支持将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纳入企业示范基地人才储备和合作计划,通过职业微展示、创业合伙人招募等新方式,拓宽创业带动就业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挥大企业创业就业带动作用
支持大企业与地方政府、高校共建创业孵化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对中央企业示范基地内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新增企业,探索不纳入压减净增法人数量。(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发展“互联网平台+创业单元”、“大企业+创业单元”等模式,依托企业和平台加强创新创业要素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九)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
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结合产业优势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开放场景、开放应用、开放创新需求,支持将中小企业首创高科技产品纳入大企业采购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细化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采购支持力度。(财政部牵头负责)鼓励双创示范基地聚焦核心芯片、医疗设备等关键环节和短板领域,建立大中小企业协同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合作机制,带动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瞄准专业细分领域,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构筑产学研融通创新创业体系
加强双创示范基地“校+园+企”创新创业合作,建设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增强中试服务和产业孵化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鼓励企业示范基地牵头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联合体。(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不断优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的认定或备案条件,加大对具备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科技部、教育部牵头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降低对双创示范基地相关支持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负责)支持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学科交叉和协同创新科研基地。(教育部牵头负责)优先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一)加强不同类型双创示范基地协同联动
搭建双创示范基地跨区域合作交流平台,推广跨区域孵化“飞地模式”,探索在孵项目跨区域梯次流动衔接的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产业协同、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等方面开展跨区域融通合作。推动建设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相互接续的创业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支持区域一体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优化长三角、京津冀和西部示范基地联盟,支持建立中部、南部示范基地联盟。(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二)深化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示范
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孵化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科技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以双创示范基地为载体开展政银企合作,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双创示范基地合作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在双创示范基地开展与创业相关的保险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将双创示范基地企业信息纳入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在有条件的区域示范基地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无可抵押资产、无现金流、无订单的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风险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创新创业创投生态链
鼓励国家出资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与双创示范基地深度合作,加强新兴领域创业投资服务,提升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信息交流等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与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和区域示范基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平台组织,加大对细分领域初创期、种子期项目的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强开放创业孵化载体
鼓励有条件的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国际创业孵化器,与知名高校、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等联合打造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提升海外创业项目转化效率。支持设立海外创业投资基金,为优质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科技部、证监会、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搭建多双边创业合作平台
优先将双创示范基地纳入多双边创新创业合作机制,支持承办大型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和论坛活动。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建立国际合作产业园、海外创新中心。加强与国际重点城市的创新创业政策沟通、资源融通和链接。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依托双创周“海外活动周”等举办创新创业重点活动,对接国际创新资源。加强与海外孵化器、国际创业组织和服务机构合作,为本土中小企业“走出去”拓展合作提供支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中国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探索完善包容创新监管机制
支持双创示范基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负责)在省级政府事权范围内,支持区域示范基地在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体系、建立新业态发展“监管沙盒”、推动各类主体融通创新、健全对创业失败者容错机制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构建创新引领、协同发展的创新创业创造生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十七)深化双创体制改革创新试点
支持企业示范基地重点在建立大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完善中央企业衍生混合所有制初创企业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开展试点,加快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融通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示范基地率先试点改革国有投资监管考评制度,建立可操作的创新创业容错机制。支持在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业务领域实施员工跟投机制,探索“事业合伙人”方式,形成骨干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国务院国资委牵头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十八)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在建设现代科研院所、推动高校创新创业与科技成果转化相结合、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流程、完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新机制、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方面开展试点,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制度保障。(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等按职责分工统筹组织遴选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完善双创示范基地运行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健全长效管理运行机制,遴选一批体制改革有突破、持续创业氛围浓、融通创新带动强的区域、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一批示范基地。对示范成效明显、带动能力强的双创示范基地要给予适当表彰激励,对示范成效差的要及时调整退出。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身创新创业实践,但也面临融资难、经验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在校大学生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一)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建立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打造一批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教育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
强化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培训,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完善高校双创指导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的保障激励政策。实施高校双创校外导师专项人才计划,探索实施驻校企业家制度,吸引更多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双创导师。支持建设一批双创导师培训基地,定期开展培训。(教育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
打造一批高校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创新培训模式,面向大学生开展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创新创业培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组织双创导师深入校园举办创业大讲堂,进行创业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大学生创业者给予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
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发展,鼓励各类孵化器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并将开放情况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科技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化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
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大学生的技术创新服务。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保障政策。
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加强政府支持引导,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可采取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积极研究更加精准、有效的帮扶措施,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减少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医保局等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强高校创新创业实践平台。
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作用,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色优势,联合有关行业企业建设一批校外大学生双创实践教学基地,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
加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推动企业示范基地和高校示范基地结对共建、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指导高校示范基地所在城市主动规划和布局高校周边产业,积极承接大学生创新成果和人才等要素,打造“城校共生”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中央企业、科研院所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利用自身技术、人才、场地、资本等优势,为大学生建设集研发、孵化、投资等于一体的创业创新培育中心、互联网双创平台、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继续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持力度。
在现有基础上,加大教育部中央彩票公益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力度。加大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将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作为资金分配重要因素。(财政部、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纳税服务,建立对接机制,强化精准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普惠金融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发挥财政政策作用,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成果转化机制。
研究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立相关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在有关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等工作,强化激励导向,加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成果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加强面向大学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培训课程建设。(科技部、教育部、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成果转化服务。
推动地方、企业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加强合作对接,拓宽成果转化渠道,为创新成果转化和创业项目落地提供帮助。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利用孵化器、产业园等平台,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社会资源,加强对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后续跟踪支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一批大赛优秀项目落地,支持获奖项目成果转化,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教育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办好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十五)完善大赛可持续发展机制。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积极承办大赛,压实主办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落实配套支持政策和条件保障。坚持政府引导、公益支持,支持行业企业深化赛事合作,拓宽办赛资金筹措渠道,适当增加大赛冠名赞助经费额度。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研究推动中央企业、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专项发展基金。(教育部、国资委、证监会、建设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打造创新创业大赛品牌。
强化大赛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作用,鼓励各学段学生积极参赛。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丰富竞赛形式和内容。建立健全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比赛联动机制,推进大赛国际化进程,搭建全球性创新创业竞赛平台,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教育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
汇集创新创业帮扶政策、产业激励政策和全国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资源,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做好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发布、解读等工作。及时收集国家、区域、行业需求,为大学生精准推送行业和市场动向等信息。加强对创新创业大学生和项目的跟踪、服务,畅通供需对接渠道,支持各地积极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需求与投融资对接会。(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
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必要性、重要性。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大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环境,形成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做好政策宣传宣讲,推动大学生用足用好税费减免、企业登记等支持政策。(教育部、中央宣传部牵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各项政策的落实,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了解情况,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积极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及时帮助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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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